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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2024-06-031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精选31篇)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1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样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对于现在的家庭来说已经不算什么,私有房产已经成了现在城市每个家庭的普通财产,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却拥有多处房产,按照中国传统的思想,长辈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钱的财产留给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财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或外孙。正是因为这样,赠与这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采用。赠与公证也在逐步增多。在《赠与公证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这就给了当事人按照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用哪一种赠与公证的方式。但是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赠与书公证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赠与合同和赠与书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形式,但是,赠与合同公证必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都要到场签署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公证是不能委托办理的。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多,人员流动变得日益频繁。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学、或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弱、或赠与人年纪大又不在赠与房产所在地的。再或着出国定居的受赠人,因无法到场或不能签署合同而丧失一些权利。比如“512”大地震发生后的一些赠与行为,如果通过赠与合同,那受赠人不特定,或人数众多,此时要通过赠与合同来完成赠与行为就变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时赠与书恰好弥补了这一点,可以不考虑空间因素,解决赠与合同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赠与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赠与合同没有规定赠与书和受赠书,因此有会有人对赠与书的效力产生怀疑,觉得赠与合同比增与书效力更高。但我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赠与书,受赠书的内容,是因为赠与书、受赠书是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合同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并不能以合同法有没有规定而忽视了赠与书、受赠书的法律地位和在社会实践中的优势地位。《赠与公证细则》以赠与书、受赠书和赠与合同两种形式分别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肯定。但有人认为赠与书是要约,受赠书是承诺,应该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赠与书却在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赠与人单方做出赠与行为时就生效了。赠与书也不会因为受赠人没有做出接受赠与而失效。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必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并且送达到要约人时才生效,此时合同成立;受赠书是受赠人做出表示接受增与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赠人发出通知,告诉其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变更,而受赠书则不能对赠与书的内容做任何的变更。只能表示接受。赠与书和受赠书的弊端就是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想赠与和受赠同时完成的目的,解决了空间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时间上的问题。

  其次,赠与合同公证应该成为赠与人的首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之日所产生的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合同标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后果。而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实际交付或办理变更登记才得以实现。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赠与合同生效,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死亡了,会不会影响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我认为赠与合同产生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财产之债务,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样赠与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就应按照继承法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受赠人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实现赠与合同的权利。而赠与书是财产所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书公证仅能证明赠与人实施赠与财产的单方民事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并不能产生赠与财产转移的结果,赠与人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赠与行为消失,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即使办理了赠与书的公证,赠与行为不复存在,受赠人也无权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对赠与人的不存在的行为履行义务。无法获得赠与的财产。

  再次,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条件成立时财产权利转移。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中可以指明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只给予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并没有规定赠与书是否可以指明财产共有或一方所有的问题。

  以上几点浅薄的看法,谨是本人认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理赠与合同更为妥帖。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2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后生效。

  甲方:(签)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签)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3

  甲方(赠与人):父亲:,身份证号码:

  母亲:,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女儿:,身份证号码: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位于房产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的房产并赠与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购房款及房产。

  该房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产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参考详细图纸。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出面与该房屋出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由于甲方资金不足,需要办理按揭手续,甲方已乙方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此后的还款依然由甲方向银行偿还。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商铺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丈夫。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交公证处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复印件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书(复印件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4

  赠与合同

  赠与人: 男 岁 住 (下称甲方)

  受赠人: 男 岁 住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5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历史博物馆

  第一条:赠与人_________自愿将多年来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无偿赠与受赠人_________历史博物馆。

  第二条: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赠与合同正式生效时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历史博物馆派专人负责清点接收。

  第三条:为保证该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应当建立专门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严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费用,由_________历史博物馆自行解决。

  第四条: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决定每年安排一次公开展出,向社会公众展览。内部展览根据有关研究单位和学者的请求,不定期举行。展览所得收益用于赠与物品的保管。

  第五条:该批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历史博物馆不得变卖、转让、捐赠,但可以小批量的复制,复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馆藏服务。复制品应精工细做,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高额赢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

  第六条: 赠与物品交接地点为: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正式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在赠与人逝世后,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由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与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协商,确定有关事宜。

  赠与人(签章)_________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赠与人亲属(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6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

  5.乙方应于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

  甲方:_____名称: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签字:____盖章:____

  乙方:____名称:地址: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签字____盖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赠与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

  甲方:_____

  姓名:_____

  住址:_____

  电话:_____

  签字:_____

  盖章:_____

  乙方:_____

  姓名:_____

  住址:_____

  电话:_____

  签字:_____

  盖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人(父)x x x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x x x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x x已成人于妇,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长成待婚,四女x x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x x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实.

  第三条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抚养其祖母及父母等义务,关于妹妹的出嫁费用,乙方亦应尽量赠助.

  第五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抚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决无异议.

  第六条 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又应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为确约.

  第七条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加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现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因之乙方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7

  甲方:_____(赠与方)

  乙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公民赠与合同范文节选!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

  (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公民赠与合同范文节选!

  6.其它

  甲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乙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8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案例

  【案情】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赠与合同范文汇编 篇9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⑦。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⑧。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⑨。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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