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精选3篇)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环评报告类型:
项目开采矿种:
项目矿区面积:
项目开采规模:
项目开采工艺:
项目开采深度:
项目地点: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续采
项目总投资:
项目投资体制:备案制/核准制
项目立项部门: 发改局
项目评价范围:无重大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或限制因素,不在公路、铁路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第二条 执行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__)及其他相关导则、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编制必备的数据、图件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项目所需主要资料清单如下。
(1)项目立项文件(如有);采矿证;
(2)项目开采设计方案;矿区范围图(含批复)及设计红线图及方案文本;总平面布置图;
(3)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项目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必须满足地下水 级评价要求);
(5)项目水保方案报告;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有);
(7)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如有);
(8)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有);
(9)矿山项目整合/续采之前的设计、水保、安评、环评及竣工验收等报告(如有);
(10)项目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
(11)项目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12)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含审查意见);矿山治理及恢复规划;
(13)项目区域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如有);
(14)项目所在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含公益林分布图);
(15)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规划报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如有);
(16)国土、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复(如有)。
2.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调查。负责完成公众参与调查及公众参与说明。
3.按时按量向乙方支付编制工作经费。
(二)乙方
1.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报告书,达不到国家和当地技术标准要求的,需重新编制,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自合同生效起,同时甲方提供资料齐全以及首付款项到位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3.收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含评估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含评估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修改工作。
第四条 经费及支付
(一)合同总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编制总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
(二)付款方式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在叁(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
2.乙方提交报告送审稿后、评审前,甲方在叁(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
3.报告通过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后叁(3)日内,付清剩余费用,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元)。
第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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