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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范文集合

2024-06-062

听证申请书范文集合(精选15篇)

听证申请书范文集合 篇1

  请打开“材料”查证,“学习材料”到底是在“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还是在批判和抵制,是与非、黑与白决不能混淆!

  “学习材料”中,本来就有对“三期末劫悟真子”的批判和抵制专写内容,从中足见对其影响的重视程度,对其影响抵制的坚决有力,这才是学习材料对“会道门三期末劫”的真事实,何其还能有“宣扬会道门三期末劫”的可能之在呢!

  我们决不是迷信者,我们是积极倡导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和谐的践行者;我们是科学发展观、中国道文化的真学真信真行自觉者。不信可以进行公开听证答辩,听其心听其解,听其真听其伪,听其到底哪个愚痴在迷信。

  仅以“弥勒救世”四字不能断为犯罪性质的迷信,不要以为不懂佛文化是光荣、是正义的标志。恰恰相反,不懂佛文化就不可以会以佛文化人的和谐,这本身就是唯自己偏执的迷信像、迷信说、迷信做。

  “弥勒救世”是人类信仰混乱必然走向统一的缩写,它的特征是道德团结共识和谐,是中国文化引领全人类。科学发展观“以人”正是这一中华复兴的伟大历史旗帜;科学发展观正是这一汇合人类多元文化的中国壮举。所以必须学习多元、理解多元、团结多元、共识多元于科学发展观,才是调动一切文化心、一切文化力的中国世界性大崛起。

  (6)“‘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我们根本没有搞中功,根本没有“以练中功赚钱”,不要把中功作为邪教和罪犯的标志看待,不要认为挂上中功就构成罪、就是邪,不要在社会进步和谐之中,人为制造激化矛盾,制造激化社会事端。

  迷信且不论。只说邪教的判定,依据什么法律,具有什么系统性的事实证据,需要什么级别的职能行为,经过什么样的组织程序,需要什么样的相应组织措施,这是一个系统的法律过程、系统的政府行为。

  仅有两个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人的署名,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邪教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能有罪推定!“学习材料”中根本不具有《暂行规定》中“宣扬封建迷信”的禁止性内容,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迷信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不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是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它并不是材料书面文字间存在的事实。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因此,鉴定依法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听证申请书范文集合 篇2

  申请人:,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听证申请书范文集合 篇3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GB18186_、GB2760_规定和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听证申请书范文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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