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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2024-06-063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精选32篇)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1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2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担保人:(同上)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

  X年X月X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3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__栋__号,联系电话:__-__。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长沙市雨花区官塘冲巷__号桂竹苑__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__-__x 号)作为担保。

  二、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

  20__年十二月 日

  附: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4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5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6

  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法定代表人: 电话:0769-

  被申请人:广州市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73655.2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望贵院给予裁定。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年1月7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7

  异议人:__,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20__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__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__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20__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20__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__)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20__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8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古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______建筑材料商店买卖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账户内50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__________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9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__民__字第__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__(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财产保全反担保书(精选32篇)财产保全反担保书 篇1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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