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意向书
企业投资意向书十篇
企业投资意向书 篇1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的建设项目投资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如下: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注册)
二、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总投资________万,注册资本________万。
四、甲方投资________万,占股份37%。乙方投资________万,占股份63%。
五、甲、乙双方拟共同成立合作公司,乙方拟以现汇作为合作条件,甲方拟以项目的土地固定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所提供的投资建设资金进入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公司公共账户后,资金使用期为3年(暂定),前两年为建设期,建设期内免本息,从第三年底开始,甲方按央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支付期暂定为一年。(具体资金合作及股东分红细则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细化)。
六、乙方负责提供申办合作公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甲方负责在当地办理申报、立项、注册等一切相关手续。双方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七、公司合作成立后,甲方不参与今后合作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也不承担合作公司的所有法律与经济责任,只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调配并提取按股份比例分红。合作期满后,乙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公司及全部甲方所有。
八、合作项目由乙方承包开发建设,每平方米建设开发的包干成本(包括每平方米所含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下室和地面建筑的建安成本、附属工程、营销、税费等的所有费用)为人民币元整(¥元)。
九、甲、乙双方以项目前期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垫付,不计入建设成本。
十、由此合作意向书所涉及的甲方与第三摩肩接踵经济关系及连带责任关系,均与乙方无关。
十一、甲、乙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共同成立公司的共关账户打入万保证金。
十二、乙方资金到位同时,应向项目投资咨询方一次性支付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十三、本合作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企业投资意向书 篇2
项目投资意向书
甲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林忠武先生
乙方在福清融侨开发区考察后,认为该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与企业发展前景良好,拟在该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甲方表示欢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投资协议:
一、乙方拟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兴办金属五金制造项目,生产冲压件、华司 、磁铁等电子五金产品 。
二、甲方全力帮助乙方协调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三、本意向书签定后,乙方可继续派员到融侨开发区进一步了解实情,甲方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大力帮助,促进本项目尽快升级转化。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地点:
企业投资意向书 篇3
北京__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与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博超时代”)及其股东就展开资本层面的合作事宜签订了《投资意向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__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签署<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__(057)号)。现将交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与博超时代已完成阶段性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就资本层面的合作即公司投资博超时代事宜进行了磋商。但因未能就投资协议达成一致,因此终止投资意向。
二、终止合作的原因
公司与博超时代及其股东就股权投资及未来业务合作等事宜进行了磋商,但鉴于各方若干投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为尊重各方对各自业务未来发展的布局,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终止《投资意向书》约定的投资事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投资意向书》对各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终止该意向书之前及之后均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负债、义务或潜在的义务,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__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__ 年 2 月 27 日
企业投资意向书 篇4
3.1 目标公司估值
协议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本轮投前估值(或投后估值)为XX万元人民币。
3.2 投资金额
投资人拟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向目标公司投资,投资总额为XX万元人民币。
3.3 投资方式
投资人的本次投资为股权投资,以货币形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也可能以货币外其他形式投资,投资形式也可能是股权转让)
3.4 款项用途
目标公司应根据目标公司预算和经营计划将从投资人获得的款项用作业务扩张、补充流动资金或投资人认可的其他用途。
3.5 转让限制
在目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或被上市公司并购之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3.6 盈利预测与股份补偿
乙方、实际控制人就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如下:
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目标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X万元人民币及X万元人民币,该净利润以投资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的数据为准;
如目标公司在上述期间的实际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承诺(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实际利润数小于相应年度的预测利润数),则投资人有权选择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及/或现金补偿,投资人有权要求优先进行股份补偿;
每个会计年度乙方的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度承诺利润数总额投资人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
每个会计年度乙方的补偿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的现金=(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额投资金额-已补偿的现金
3.7公司治理
投资人有权委派X名董事(“投资人提名董事”)在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投资人有权撤换其委派的董事,投资人委派或撤换董事的通知应自送达公司后生效。
3.8 随售权
如目标公司股东拟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受让方以相同条件按照投资人届时的持股比例向投资人购买相应比例的公司的股权。
3.9 优先购买权
如目标公司股东拟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全部或部分持有股份时,应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件优先购买拟出售股份。
3.10 优先认购权
本轮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对新增注册资本,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权按照届时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享有相应比例的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在下列情况除外:(1)目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安排;(2)行使既有期权或增资权;(3)目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3.11 反稀释条款
投资人投资后,如目标公司再行增资时目标公司的投前估值低于投资人投资时的投后估值,则投资人有权按照广义加权平均方式从实际控制人处无偿(或以法律允许的投资人成本最低的方式)取得相应股权,或以法律允许的其他任何方式调整其股权比例,以反映目标公司新估值。在该调整完成前,目标公司不得增资。
3.12 竞业禁止
在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前,实际控制人及核心高管应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以保证:
(1)自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目标公司任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离职,核心高管3年内不得离职;
(2)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自营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核心高管2年之内不得自营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
3.13 知情权
投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目标公司应将下列企业信息以适当的形式提供给投资人,以使投资人了解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预算情况:
(1)每季度最后一日后三十(30)日内目标公司向投资人提供季度财务报表;
(2)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目标公司向投资人提供该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3.14 最优惠条款
投资后,无论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引进新的投资者,应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并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低于本轮投资的价格。若目标公司在未来融资或既有融资中存在比本次投资交易更加优惠的条款(最优惠条款),则该最优惠条款自动适用于投资人,但未来融资或既有融资中关于董事席位的条款以及既有融资中关于价格的条款除外。
3.15 股权回购
目标公司需于20xx年12月31日前存续且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或被上市公司并购(若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已被证监会受理待其审阅,则期限自然递延至审核的结果明确后)。如未达成上述条款,投资人有权要求:
(1)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股份;或
(2)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人所持股份;或
(3)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收购投资人所持股份。
交易价格计算方法为:
对价金额=投资人投资金额(1+12%投资年限)
3.16 投资的前提条件
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以下列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条件:
(1)投资人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且从尽职调查结果看,目标公司符合投资人的投资标准,并向目标公司出具投资人同意本轮增资扩股的书面意见书;
(2)就本清单所列事项及其他投资有关事项,各方达成了最终意见;
(3)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了同意本轮增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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