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通用3篇)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1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2
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3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全市妇幼保健围绕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重点,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积极实施妇女健康行动和妇幼卫生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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