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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24-06-07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等5个方面,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全面规定。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治理体制、机制和治理能力、措施的建设、落实等情况。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是督组织管理。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二是督制度建设。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三是督预警防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四是督教育演练。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五是督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六是督事故处理。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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