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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2024-06-078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通用3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1

  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 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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