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
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科研、审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完整的农作物种子标准化系统已是全社会的迫切需要。下文是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惩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或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种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生产、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制度。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必须持有本市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已生产出的种子予以扣押或没收,并对生产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种子质量合格证》的种子,不得经营;违者扣押种子,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六条 生产、经营种子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开具信誉卡。违反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质量问题严重,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生
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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