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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24-06-079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文是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建筑工程,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的分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予以修订和公布。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建设单位应当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地震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文是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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