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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2024-06-075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20xx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月20日以第13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xx年第15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最新版年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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