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保密协议书 作品保密协议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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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作品保密协议书(推荐)一
参展作者范围:
中央美术学院造型类专业本科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自愿参加。参展作品应符合展览要求,由所在院系(部)汇总,统一选送至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
参展展品要求:
1、自由选择油画、版画、雕塑、国画、壁画、书法、新媒体艺术等造型艺术手法创作作品。
2、平面作品尺寸不大于200×200cm;立体三维作品不大于200×200×200cm;每套作品不超过 3 米展线。每位学生最多有一件优秀作品入选;组画作为一件作品;组合数量过多时,在充分考虑其创作意图的前提下,可精选部分入选。
3、作者需提交个人生活照1张、作品图片(1m、50m)及报名表,均为电子版。报名表上需填写真实个人信息,如:院系(部)、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作品信息、作品阐释和个人简历等。
注:本次展览为在校创作展,体现毕业创作以外的探索,故参加展览作品不能选择个人毕业创作作品。
展览时间、场地:
展期:20xx年 9月15日—9月30日
场地:中央美术学院校史陈列馆
参展作品:约50件(根据展线安排酌情调整)
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xx年6月1日—20xx年6月24日。
符合参展条件的学生先将报名信息发送至各自院系(部)的邮箱进行筛选,然后各院系(部)再将选定学生作品及具体信息统一打包发至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邮箱cafa_统计。
入选本次展览,有机会获得以下奖项:
一、造型学院奖(央美展场终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奖(重庆展场终评)。获奖学生将获邀参加四川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式及颁奖仪式。奖项设置如下(税前):
造型艺术金奖: 1人 奖金人民币30000元
造型艺术银奖: 2人 奖金人民币20xx0元
艺术传承奖: 3人 奖金人民币10000元
艺术创新奖: 3人 奖金人民币10000元
赞助人特别奖: 4人 奖金人民币10000元
提名奖: 26人 奖金人民币5000元
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与展览开幕式同期进行,颁奖嘉宾由项目组委会、年度组委会与策展人共同确定。奖杯、奖金、证书同时发放。
作品收藏
本次展览的赞助机构希望收购参展者的一件或多件作品,作品的尺寸最好不小于50×60cm,且与参展者的作品属于相同材料,赞助机构将支付3000元—5000元(税前)人民币材料费,并将出具收藏证书。并且赞助机构将持续关注作者的成长,如果作者有出国考察、学习或者举办个展、出版作品集的需求,他们将优先予以资助。如有意愿,参展者可于展览结束时(9月 30日)自选符合要求的作品送至5号楼f2-207(暂定)。
获赞助人特别奖的作品将由赞助方收藏,并于明年到香港展览。
画册
展览画册作为项目的视觉与文字档案,由出版社于展览后出版发行。
xx20xx获奖情况
金奖空缺
银奖3 件
艺术创新奖3件
艺术传承奖3件
赞助人特别奖4件
(报名详情请咨询所在院系)
美术作品展征集启事范文二:
为丰富少年儿童的业余生活,发掘少年儿童对美的创造力,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柯桥区博物馆将举办“童心尚美——柯桥区少年儿童工艺美术作品展”,现在柯桥区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作品。
一、征集日期
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二、活动组别
幼儿组、小学组、初中组。
三、活动要求
以“童心尚美”为主题创作一件工艺美术作品。参赛作品包括陶瓷工艺品、金属工艺品、玻璃工艺品、纸质工艺品、雕刻、织绣、编织、模型、工艺画等多种形式,要求反映祖国美、家乡美、环境美、人文美等。作品规格原则上不小于5cm3,不大于1m3。参赛者请将作品送至柯桥区博物馆,并提交完整的个人信息表(详见博物馆网站通知附件一)。
四、注意事项
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作者须拥有作品的有效版权,活动方拥有作品的使用权;因人力有限,作品不退;获奖作品将在柯桥区博物馆展出;具体信息详见区博物馆网站。
五、联系方式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明珠路398号(明珠文化广场内)柯桥区博物馆103办公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20xx年3月23日
有关作品保密协议书(推荐)二
甲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有意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2.乙方为此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乙方同意甲方在上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戏曲作品(以下简称“戏曲作品”)的具体描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片(以下简称“电影片”)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三条在电影片的宣传或发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有关宣传或销售资料中使用戏曲作品。
第四条甲方应按下列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酬金¥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乙方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元),其余酬金于电影片停机之日起日内支付;
3.。
第五条甲方使用戏曲作品的期限为年。
第六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依法拥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八条若电影片得以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使用戏曲作品,乙方皆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乙方署名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戏曲作品由(乙方)提供;
2.。
第九条戏曲作品自交付甲方之日起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戏曲作品在交付甲方后损坏或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甲方应于电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戏曲作品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制作的戏曲作品全部复制品或除电影片以外的影像资料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查验甲方对戏曲作品的使用情况,但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拍摄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
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戏曲作品、戏曲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3.。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其为戏曲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四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戏曲作品,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提供的;
3.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5.甲方在第十二条所做保证不真实的;
6.。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
第十八条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因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原因解除本合同或未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条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原因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已支付的酬金。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保密
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
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有关作品保密协议书(推荐)三
版权许可合同 网站作品版权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直以来,_________坚持原创文学发展的规范化、市场化。并致力于为原创作者提供良好的创作、刊发环境,提供应得的经济利益,尊重、保护作者的相应权利。基于以上的认识,甲乙双方就作品《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拥有该作品在全世界范围通过互联网传播、刊载汉文版(包括简、繁字体)的专有权利;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拥有该作品在全世界范围以电子、数字格式或软件等形式传播、销售汉文版(包括简、繁字体)的专有权利。甲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非电子版的,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许可。相关事项见本合同第四章。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上述作品刊载到其它网站,不得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将上述作品的全部或一章、或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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