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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怎么签(十九篇)

2024-06-208316

中国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和 国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企业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 方: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 务:

国 籍:

乙 方: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法代表人:

职 务:

国 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大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大连 有限公司

1 总 则 合同各方

外文名称:dalian co., ltd.

公司的法定地址:大连高新技术园区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不断增强本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年经营规模:年产值 万元。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投资各方在境内外贷款解决。

第十条 出资方式

甲方:以相当于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出资(按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中价计算),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万美元现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并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由投资各方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清。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在公司经营期间内,合营各方都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2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合营任何一方如果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自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享有不低于向第三方转让的优惠条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办理为设立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

3、协助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4、协助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6、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

2、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代理销售公司产品;

3、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 董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以下事项,只有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 1、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终止或解散公司;

3、增加合营注册资本、资产抵押、合营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4、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的薪金由委派方承担。 与举行董事会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产品, %在中国境外市场上销售, %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九条 合营初期乙方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负责代理公司 %产品的外销任务。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最低不得少于15%。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记、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实施当年会计报告和账本的审查、稽核。该审计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

经事先通知总经理后,合营各方都可自费聘请中外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账单、记录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一章 外汇平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下列优先次序使用外汇:

1、进口必需的原材料和设备;

2、乙方的利润分成。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应共同努力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

1、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消耗,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2、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在向中国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外汇计价和结算。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度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业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与代表职工权益的公司工会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在适当情况下,公司也可与其职工个别订立雇佣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差旅费标准等事项,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合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各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公司应在合营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

第十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合营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延期;

2、由于本合同第十七章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其后果造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达12个月者。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构成本合同第十六章所指的违约,且自收到合营他方书面通知后90天内不能予以有效补救,致使公司不能继续经营者;

4、公司连续五年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5、公司不能达到其主要经营目标又无发展前途;

在本条第2、4、5、款情况下,应经董事会一致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

在本条第3款情况下,守约方除向违约方索赔外,有权报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终止后,董事会应立即制定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一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按照公司账面价值即资产的账面价值减除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基本原则提出财产作价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八条 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债权、债务按双方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终止后,合营各方均有权继续使用公司开发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缴付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违约方须按应缴出资额3%向守约方缴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9%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如果合营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合营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营他方未采取措施以致该损失扩大者,该方即无权就其所受到的扩大的实际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如果属合营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应由违约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合营一方立即电报通知合营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的保险公司规定,由于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合营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合营任何一方已经根据本条款向合营他方作出争议存在的书面通知后,协商仍不能解决,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

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 文 字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并以此文字为准。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审批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营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二oo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在大连签字。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二20xx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

地址:中国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国________公司,在_____国______地登记注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成立合资公司

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为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产品。(注:要根据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_____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__________元,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_________元,占_____%;乙方______元,占_______%。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投资:

甲方:现金__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及厂房_______,作价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_______,作价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________,作价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7.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_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的才有此条款。

1.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_____________(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量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它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

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售额的__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年。

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

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乙方应及时将货款汇回合营公司。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甲方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_______。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人。

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_方委派。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注:董事会职权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方可作出决定。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董事长如放弃履行职责,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副董事长可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在取得董事会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由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人,乙方_______人。

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____方推荐。

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生产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_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有关的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该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如董事会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

第五十三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他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申请仲裁裁决终止合同。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完成出资的,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支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收取违约方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________担保。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传真、电子邮箱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签署。

中国_________公司代表

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资 双 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方: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

内 省 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工地使用费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共 元

11.2.乙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 术 转 让

(根据企业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 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 公司就使用 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__%,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

第九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

6.分红;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由公司全体股东委派产生,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三章 劳 动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十四章 工 会

第三十七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八条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 %作为工会经费。

第十五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四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六章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七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九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十一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 %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 不 可 抗 力

第五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 用 法 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应提交 国 地 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合 同 文 字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中国 公司代表: 国 公司代表: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地址

1.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英文名称为:_________,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2.外商投资企业除中文名称外,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外文名称。合营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字号或商号;

(2)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3)组织形式;

(4)不得与国内同行业的另一企业名称混同。

第三条 合资企业是经_________(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

第四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五条 合资企业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合资企业满意的利润为指标。合资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合资企业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六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1.生产_________产品;

2.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3.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1.合资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者双方商定的外币_________)。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十条 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乙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2.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

第三者评定。

3.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4.外方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中方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6.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7.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_________(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二条 合资一方如向

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一方向非合资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资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三条 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1.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资;

(3)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组织合资企业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

(5)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

(7)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9)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2.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运至_________目的地;

(2)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5)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企业与_________方或

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

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十五条 技术保证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1.乙方保证为合资企业提供的_________(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资企业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资企业,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资企业,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资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资企业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_______%。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准。

第十八条 合资企业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企业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________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能满足合资企业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企业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___%;由合资企业与中国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包销的占_________%。由合资企业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资企业直接销售。

第二十二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资企业使用的商标为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4.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_________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_________决定。(在具体合同中药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二条 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资企业委托_________方在国际市场先购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他方有权参与选购。

第三十四条 合资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五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一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二条 合资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本企业的会计制度须报_________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资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三十____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用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________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如实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向原审批机关抄报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________年。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五十一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保险

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合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五条 保密

1.合资企业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合资企业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资企业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合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甲方应对合资企业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

第三方披露。乙方应对合资企业或甲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

第三者披露。

2.合资企业、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漏非合资企业,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漏权的

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资企业、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漏之前,已为

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4)_________

第五十六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1.合资期满,不再延长。

2.合资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资企业于双方有利。

3.合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5.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6.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7.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合资的任何一方或合资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财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9.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

10._________

第五十七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资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

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

第六十二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六十四条 合资企业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六十五条 合资企业租用场地_________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_________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合资企业租用_________方厂房、仓库暂定为_________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六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_________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六十八条 对本合同或合资企业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企业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第六十九条 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_________国_________地___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第七十条 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企业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一条 仲裁时使用语言为_________。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资各方各执_________份,合资企业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署。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资 双 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方: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

内 省 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工地使用费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共 元

11.2.乙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 术 转 让

(根据企业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 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 公司就使用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__%,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 %。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

第九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

6.分红;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由公司全体股东委派产生,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三章 劳 动 管 理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十四章 工 会

第三十七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八条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 %作为工会经费。

第十五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四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六章 保 险

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七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七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九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十一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 不 可 抗 力

第五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适 用 法 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应提交国 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 合 同 文 字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银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__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__________。

(3)______和_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_和_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_和_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龆ǹ砂炊┰妓姆缴鲜龀鲎时壤痈孟钭急附鹬刑崛。制谠黾映鲎识钪羅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_和_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_的子公司,______改名为_______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_和_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_和_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_和_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_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币,除编制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怎么签(十九篇)

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和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人代表:职务:国籍:乙方:有限公司注册地:法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大连有限公司1总则合同各方外文名称:dalianco.,ltd.公司的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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