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心得体会总结 做到信息共享(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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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组织保障、制度管理
我们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提升学校办学特色,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课堂教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工作,学校建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三个小组即:信息技术应用领导小组、信息技术工作小组、教育教学资源开发小组,形成由校长主管、书记、副校长分管,信息技术小组教师具体贯彻实施的管理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了我校运用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在组织上、技术上、资金上得保证和支持。职责明确,强化过程,制度约束。
学校先后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微机室管理制度》《微机室学生守则》《学校资源开发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技术课程计划的落实,开足开齐上课与上机操作两课时。
二、有限经费、有效投入
我们学校经济基础很薄弱,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就是有限经费做到有效投入,那就是促进教师发展和学校发展。学校把加强对全校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的培训纳入教师专业化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这项工作主要分三步走:
一是,学校拿出经费组织教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信息技术相关知识培训,确保了专任教师培训合格率为100%,适龄教师参加国家教育技术考试通过率为100%;占教师总数 80%。
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提高课堂教学的使用率和覆盖率,我们经常组织本校教师的校内培训相关信息技术育培训,学校领导及信息技术教师经常为老师做计算机应用培训,并随时为教师答疑解难。
三是,对资源开发小组成员的提高培训,以青年教师为龙头,提高教师整体的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对资源开发小组成员给与不同等次的奖励,奖金不多但是一种肯定和鼓励。
三、发挥专长,全员提高
我校计算机专任教师队伍一直不稳定,缺少专任教师一直困惑着我们。可我们还很庆幸,我校王洪波书记通过自己的自学研究,对信息化建设方面有较强的实践和指导能力。王书记作为分管领导充分发挥了作用,培训教师、专干;为资源开发小组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的基础上,参与日常信息化管理工作和校园网的开发,协助校长规划设计学校未来的信息化发展。
随着专职教师的不断补充,学校为计算机专职教师提供机会和平台,积极支持他们的在职培训,并发挥计算机专职教师作用以点带面,强化校本培训,促进全员提高。根据教师年龄情况,我们提出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要分层次不断提高。老教师学有新得,永不落伍;青年教师学有创新,脱颖而出;骨干教师带头打样,率先示范,全面提高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要求教师对信息技术教育的管理和应用达到“四会”、“三能”,即一般教师会原理、会操作、会整合、会管理;担负培训任务的专职教师能讲课、能示范、能辅导。我们重点是加强对教师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的指导,促进课件开发能力的提高,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课程覆盖率。
围绕着教学课件的开发、设计与制作我们提出了教学课件要具有“四性”:科学性、艺术性、实用性、趣味性,学校进行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教学课件展示汇报活动。我们先后进行了班主任家长会讲座的ppt交流展示,围绕教学重点进行“教学重点重点说”交流汇报,青年教师的说课展示活动等;交流展示的内容丰富和更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库的内容。目前,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已经覆盖了完全学科。
在教学实践中,能够应用信息技术进行学科整合的教师100%;学校信息技术资源开发小组的老师围绕授课内容对“课标解读、教学法指导、家庭作业、教学反思”等文本资源及其“动画、课件、视频”等相关素材进行搜集整理。我校关于北师大版数学教材四年级下册第六单元《方向与位置》部分,在区第一次资源开发活动中获一等奖。徐一楠老师代表沙区参加了大连市第二届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技能说课比赛,获小学组二等奖。上学期,徐老师还参加了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工作应用成果评比与展示活动优秀教学设计方案评选活动。
学生的培训我们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局域网共享文件设置、安全使用网络的教育指导。通过开展电脑小报展评以及校本课的延伸,不断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
四、建网建库,共享资源
学校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提出的工作目标是:以校园网建设为抓手,学校以网络为基础,积极搭建教学平台、管理平台、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全校教育资源与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研的长效机制,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改革,使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得到灵活有效地应用,促进我校的教育现代化。
202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数据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保障网站安全健康运行,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本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并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凡申请使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登陆号和密码的单位必须与县政府办公室签订本责任书。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均要成立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制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并妥善保管好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向外泄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凡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来源可靠、文字真实、数据准确。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网络信息联络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有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须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切实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网络攻击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单位责任人的整个任期。当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须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本责任书最终解释权归县政府办公室。
甲方:县政府办公室(公章)
日期:二九年九月十日
乙方:(公章)
日期:二九年九月十日
202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心得体会总结三
责任单位:
为明确各互联网接入单位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任人应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 传播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有害信息。不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进行补充、变更备案登记;
四、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
1、建立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
2、制定并落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3、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5、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电子公告系统用户登记制度;
6、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互联网接入单位应提供网络拓扑结构和ip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2、在计算机主机、网关和防火墙上建立完备的系统运行日志,日志保存的时间至少为60天。
3、用户上网行为审计日志保存60日以上,包括登陆帐号、登陆时间、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连接时间、登陆行为等信息记录。
4、具有信息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有害信息封堵、过滤功能
5、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
6、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7、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防护功能;
8、关键字过滤技术;
9、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七、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
责任人:
202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心得体会总结四
市、区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各县人事局、在宁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宁政发[1994]184号文《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
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三)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1994年列入首批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
1.本市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
2.本市市、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四)其他单位和人员逐步展开。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标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在财政和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三)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额的1缴纳。
(四)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资管理部门出台的各种工改答复口径为准。具体组成项目如下:
国家机关:干部实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普通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和奖金。机关工人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的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技术工人实行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的等级工资和津贴。上述津贴部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占工资构成的50。
工资总额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务岗位津贴;工改后保留的综合补贴和各种保留外挂工资。
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总额应以市、区人事局工资计划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各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按季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缴纳。
(五)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非在职聘用制干部,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至1993年12月底,补交部分由单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资额的15一次性缴纳,个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职聘用制干部投保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七)原在劳动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一律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投保,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局根据宁政发[1994]184号文件规定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各单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号前填报本单位上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10日内审定结束,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各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划拨,扣缴部分存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各单位应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的5‰。滞纳金。对虚报冒领者,处以3倍于冒领金额的罚款。滞纳金和罚金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收缴,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
济实力,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亦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离退休(职)时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选择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得进行社会调剂。
(四)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支付项目和计发比例,根据国家、省、市历年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含按苏人四[1994]18号文模拟套改的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改答复口径为准。
2.未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标准(等级)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苏人八[1994]25号文增发的退休补助费、副食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
3.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但未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基本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
上述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国发[1978]104号文、国发[1982]62号文、苏人四[1986]26号文、苏人八[1994]25号文,苏政发[1994]3号文及有关政府文件所确定的计发离退休(职)费的比例。
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代为发放。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投保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对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等,结余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其保值增值。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期填写缴费情况并代为保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流动时随同转移。
(三)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业务开支,不计征税费。
(四)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
(一)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到市、区人事局计划部门审批工资基金时,必须先审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凭证,否则不予批准工资基金计划。
(二)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职)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为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社会物价、工资增长和离退休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新建单位自发工资之日起,必须按宁政发[1994]184号文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五)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领取情况,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或单位应予提供方便。
(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接受市机关事业社保处业务指导。
(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对象必须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离退休(职)人员。
(九)本细则实施后,对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在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将有关审批资料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经审核认可后,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人事部门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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