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新工会法心得体会(大全16篇)
新工会法是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政策法规,其通过加强工会组织的权力和职能,促进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稳定的提升。作为一名职场人士,我深有体会,这项新法规带来了哪些对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有意义的变化和提升。
第二段:工会组织的权力和职能。
新工会法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权力和职能,特别是工会代表和工会主席的选举程序、工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获得了更大的授权。这意味着,劳动者将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直接参与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决策中来,有机会在企业内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三段: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新工会法更加清晰地规定了劳动者在职场中的权益,特别重视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利益保护。这一点尤其令人欣喜,因为我们知道劳动纠纷在职场中时有发生。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能够在劳动争议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助于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四段:多层次的工会组织。
新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织的多层次化、分级管理,不同层级的工会组织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逐级组织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联合作用,保障全体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地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注重服务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需求,提供更加贴近实际需要的服务,做好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发挥工会服务职工、促进企业与职工关系和谐的职能。
第五段:总结回顾。
新工会法对劳动力市场的意义和影响是非常广泛的,它将促进职场环境的改善和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有助于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更加和谐的合作关系。同时,它对于我们职场人士来说,也是一个挑战和机遇,我们应该更加主动地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和管理,发挥好我们的职能和作用,为自己和同事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广东省为实施工会法制定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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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对新工会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学习,深感我国工会事业的宏大意义和社会作用。新工会法的出台,为我国工会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从多个角度对新工会法进行了思考,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工作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共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在这里,我将结合我的心得和体会,谈一谈我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新工会法对于维护工人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工会是职工的组织,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新工会法在这方面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明确了工会的权益保障职能。比如,新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织可以参与订立和调整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解决劳动纠纷等。这些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工作职责,使得工会能够更好地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工会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既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又要与企业管理层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商。新工会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改进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工会与雇主开展协商谈判的内容和程序,并加强了工会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使得工会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增进劳资双方的互信和合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再次,新工会法的颁布对于实现共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工人阶级是最广大的劳动群众,实现工人阶级的共同发展是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新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强调了工会的服务功能,提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要求。工会要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促进职工的个人成长和职业提升。这些具体规定的出台,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目标和导向,使得工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职工,推动工人阶级的共同发展。
最后,我认为新工会法的出台需要工会组织和全体工会干部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工作。新工会法为工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要使新工会法得到充分贯彻和落实,还需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化改革,提高组织建设和服务水平。只有全体工会干部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善于学习和积极进取,才能更好地履行工会的职责,推动工会工作的持续发展,真正为广大劳动者谋取更多的利益。
综上所述,新工会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工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新工会法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增强了我对工会事业的热爱和责任感。同时,我也明确了新工会法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共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工会干部,我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入到工会工作中,为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会在维护劳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逐渐被重视。为此,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工会制度,制定出台了最新的工会法。这部法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生效,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新的规定。通过学习和了解最新工会法,我对其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最新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权益和职责。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的设立、组织形式、维护劳工权益、参与集体协商等方面的内容。这使得工会组织的权益更加明确,有力地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工会组织要积极履行对劳动者的代表和维权职能。通过法律的规定,工会组织将更加有力地维护劳工权益,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其次,最新工会法为工会组织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最新工会法增加了对工会活动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工会活动不受非法干预的限制,并对工会干部参与工会活动提供了特别保护。这使得工会组织能够更加自由地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同时,最新工会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和歧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这将有效地减少用人单位对工会组织的干预和限制,使得工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再次,最新工会法强化了工会组织的服务功能。最新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要为会员提供一系列服务,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病防治等。这使得工会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方面更加具体和实际,能够更好地满足会员的需求。同时,最新工会法要求工会组织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从而帮助劳动者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提供服务和援助,工会组织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最新工会法拓宽了工会组织参与劳资协商的渠道。最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参与和签订劳资协议,为劳动者争取合理待遇和权益。这使得工会组织在劳资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能够更好地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同时,最新工会法实行了重大事项协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组织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和征求意见。这使得工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具有话语权,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学习和了解最新工会法,我对工会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新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权益和职责,为工会组织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强化了其服务功能,并拓宽了工会组织参与劳资协商的渠道。这使得工会组织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工权益,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服务。最新工会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工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导语】近些年来,工会组织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但仍然有很多人对工会法不甚了解。那么读完工会法后,我们对工会会员的权利、工会组织的职责等方面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就带大家来看一看读工会法的心得体会吧!
【第一段】读工会法,逐渐了解其相关规定。
在读完工会法的初期,对于其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还是有点模糊的,但随着不断深入的阅读,深入的理解,我们逐渐明确了工会组织的职责以及其会员的权益和义务,也对工会法中的一些条款有了自己的理解,进而又能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为工会组织工作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
【第二段】重视工会会员的权利保障。
工会组织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所以工会除了承担维权工作外,对于工会会员的个人权益保障也是非常地重视的。在工会法中,一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参与集体协商等等,对于工会组织而言这些规定是非常具有指导性的,更为重要的是,工会组织还需要依据这些规定来完善自身组织架构,加强会员权利保障的体系建设。
【第三段】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工会组织的职责也是工会法中规定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工会组织的任务和职责。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工会具有组织工人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工人权益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调解和协调等任务。在具体执行工作时,工会组织应该发挥其职能作用,接近工人,挖掘问题本质,努力为工人维权、争取利益发挥最大的作用,真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段】学习一些实践操作经验。
除了对工会组织的职责和工人的权益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外,读工会法也能让我们了解到一些实用的操作经验。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工会组织而言,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精心策划,确保协商过程的公平公正,从而达到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已经掌握了此些具体的操作方法,在实践中将会更加游刃有余。
【第五段】探讨工会组织的意义与价值。
在最后一段中,我们需要反思与思考,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工会组织究竟有什么样的价值意义。工人阶级要求权利保障的需要是永恒不变的,但在现代社会,工人利益需要得到具体法律的保障,而工会作为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也越来越需要具备足够的阐释、研究和探讨力。因此,在读完工会法后,对于探讨工会组织的意义与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
【总结】阅读一部法律经典的过程中,远不止于了解其中的规定条款,更为重要的是一种全方面的、理性化的思考,这样才能让我们在劳动关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相信,在逐步熟悉工会法的心得体会过程中,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工会的实际职责,更好地维护工人的利益,从而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充满含义!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在这次学习中,我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明确了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教职工要精心投身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服务教育、服务学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工作,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工会会员。
不错,但是我们的教工也可能因为家庭和其他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我们基层工会要把帮困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贫困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帮扶,这就是在大局中找准工会的定位。所谓的群众观,不仅是要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
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发展权:文体活动、教师的培训提高等。这些权利的维护,最好是在事前维权,在事关教工的制度方案出台前就充分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理解和心理接受能力,避免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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