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书通用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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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书通用一
合同各方当事人:
抵押人(甲方):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抵押权人(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并接受抵押人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或反担保)的银行 。
鉴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了主合同,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主合同详见第13.2条约定;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约定。
1.2 主债权为外汇的,按照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抵押物及抵押权的效力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描述,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2.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债权到期(包括分次发放的贷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第6.3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债务人或甲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甲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3 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第1.2条的约定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乙方债权。
第五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5.1 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3)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4)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5.3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4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真实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甲方确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5.5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5.7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本合同已征得配偶同意。
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2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3 甲方有义务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是甲方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6.4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5 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2)乙方同意主债权展期,利率根据期限调整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3)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乙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5)乙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和抵押、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经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8 乙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额抵质押物。
6.9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抵押权的行使。
6.10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乙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12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在其履行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6.13 本合同项下抵押不成立或抵押无效的,甲方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金额和范围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一致。保证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14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应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6.1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乙方:
(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甲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1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催收、诉讼等,讯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
6.17 当主债权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8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浮动抵押
7.1 甲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实现;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本合同约定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2 甲方以其上述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乙方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款项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如发生本合同6.13 条情况,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桂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 他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具体约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
抵押人(甲方):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地址:
第十三条 具体约定
13.1 抵押物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
13.2 担保的主债权
(1)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主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主合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担保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抵押物共有人条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抵押条款并将财产抵押。
(2)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一份,登记部门 份。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如何写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书通用二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7100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约定的房屋。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
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丙方。
第三条 贷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欲将浮动利率变更不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未满一年的,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满一年后,甲方申请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援利率的,应按本合同第208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贷款期限
4.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5.1.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款;
5.1.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
5.1.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委托和授权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见第20.4条)。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甲方庆根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20.5条。
6.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1.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 月利率) -1
6.1.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6.1.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
6.1.5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金还款法
6.1.6等比递增还款法
6.1.7等比递减还款法
6.1.8等额比递增还款法
6.1.9等额递减还款法
6.1.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6.1.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20.5条)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20.6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数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6.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20.7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见第20.7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承时从还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乙方。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率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请的,甲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利率合同第20.8条。
7.3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以及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除外),按自动提前还款约定执行,其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0.8条。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入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2担保范围
8.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8.2.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8.2.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20.9条。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9.3甲方取得所有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0.11条约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9.4抵押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9.4.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9.5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9.5.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9.5.2拍卖受偿;
9.5.3变卖受偿;
9.5.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9.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第十条 保证
10.1保证方式
两方对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担保阶段”)甲方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两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甲方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如何写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书通用三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账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借款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
电话: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合同条例》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个月(__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在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19年月日
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以下简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中托字第
号贷款合同书的规定。我应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贵公司担保下列各项:
一、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时,本担保人将全部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担保的金额为(货币)及其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当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说明借款人无力履行其还款责任时,本担保人保证在三日之内立即无条件地偿还借款方所欠贵公司借款本息及其有关费用、税款及因延误还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如本担保人在收到贵公司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贵公司有权从担保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帐号和工商银行分理处)。
四、本担保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或有权提供此类担保的政府部门,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担保人确认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没有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今后也不会受上述法律、规定、政策变化的影响。
保证人:(公章)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年月日
如何写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书通用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合同各方当事人:
抵押人(甲方):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抵押权人(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或担保),并接受抵押人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或反担保)的银行 。
鉴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了主合同,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主合同详见第13.2条约定;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约定。
1.2 主债权为外汇的,按照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抵押物及抵押权的效力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描述,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2.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债权到期(包括分次发放的贷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发生本合同第6.3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债务人或甲方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甲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3 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应按第1.2条的约定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后偿还乙方债权。
第五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5.1 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3)抵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4)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5.3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4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真实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甲方确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5.5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5.7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本合同已征得配偶同意。
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2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3 甲方有义务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是甲方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6.4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5 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2)乙方同意主债权展期,利率根据期限调整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3)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乙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5)乙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和抵押、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经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8 乙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额抵质押物。
6.9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抵押权的行使。
6.10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乙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12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在其履行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6.13 本合同项下抵押不成立或抵押无效的,甲方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金额和范围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一致。保证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14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应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6.1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乙方:
(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甲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1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催收、诉讼等,讯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
6.17 当主债权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8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浮动抵押
7.1 甲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实现;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发生本合同约定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2 甲方以其上述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乙方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款项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如发生本合同6.13 条情况,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桂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 他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具体约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
抵押人(甲方):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地址:
第十三条 具体约定
13.1 抵押物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
13.2 担保的主债权
(1)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主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主合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担保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抵押物共有人条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抵押条款并将财产抵押。
(2)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冻结银行帐户申请书通用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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