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之后的再审申请书 原告再审申请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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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审判决之后的再审申请书(精)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述事实,有 、 的询问笔录; 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一、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 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经济损失 万元。
三、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由被告永昌县种籽公司负担 元,原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负担 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称:
粮作所当庭答辩称:
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永昌县种籽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二份证据:
1 、
2 、
在二审中提交了二份新证据:
1 、
2 、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询问证人赵金天其认可一审证据保全是在被控侵权地进行的保全,种植“金穗”种子的来源是永昌县种籽公司给的,其在二审的证言与一审中证言是一致的。
根据双方诉辩称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双方证据交换庭审质证,本案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永昌县种籽公司是否侵犯了粮作所享有的“郑单958 ”植物新品种权;原判认定的赔偿额是否有失客观公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事实清楚、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元由 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有关一审判决之后的再审申请书(精)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保定市。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我们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了让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将孩子们好好的抚育成人,上诉人婚后和被上诉人一直努力的谋生,从最早的种地、打工,到做早点、到后来的开超市,闲暇之余上诉人还要跑三轮车。长期忙于生存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很少,因此也很少产生矛盾。然而,在20__年左右上诉人患上了类风湿,长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在上诉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被上诉人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的关怀和照顾,双方的争执也逐渐增多,并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过三年。在这个过程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均被家人劝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__年初上诉人独自搬回在清苑县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间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诉人抚育和照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再无感情,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愿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结束我们夫妻之间有名无实的这种婚姻状态,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一审判决之后的再审申请书 原告再审申请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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