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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

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的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有:

⒈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名妇女联名上访。

⒉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护。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时,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⒊招婿女没有村民待遇。城郊的计划生育推行得比较好,因此独子独女户大量出现,有的城郊由于地理条件优越,女方不愿意嫁到外地去,就招婿到家,男方也愿意来落户。但许多城郊村庄都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不论你是否愿意都必须到夫家居住和落户,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也不准在娘家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比如: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是严重的男女土地权益不平等。

⒋征地补偿将妇女分为三六九等。城郊富裕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比较高,许多村庄都限制妇女的公平享有。例如青海省妇联、西宁市妇联、城北区妇联联合于年月调查处理了一起由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妇女土地纠纷案。西宁城郊由于土地征用较多,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变成了现金分配而显现出来。比

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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