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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辽粤湘豫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的调查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与任何经济体制一样,农村经营体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创新是在稳定基础上的完善、继承基础上的扬弃,必须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路径依赖”问题。最近,我到辽宁、广东、湖南、河南等地农村,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许多同志认为,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既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符合新时期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的方向和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逐步加以完善。

一、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已经显现出来。

(二)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量化,参与分红,无论对承包户、集约经营者,还是外出打工者,其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承包农户的获益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可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二是可得到股份分红;三是可优先在本公司就业。从理论上分析,以上获益形式既体现土地资源的真正价值,又体现劳动的价值;农民既可获得劳动报酬,又可获得生产要素报酬;农民既是生产者、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对集约经营者来说,由于土地产权更明晰,可以放心地对土地增加物质和技术投入,实行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对外出打工者来说,不仅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大连市金州区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189户农民将3057亩土地入股,每亩为一股。《章程》规定无论公司盈亏,都要每股保底收入200元。2002年每股分红100元,再加上保底收入,每亩收入共300元,是过去种粮收入的3倍,同时,股民还可优先承包本公司大棚,其收入与公司五五分成;在本公司工作的股民,一般男工年工资8000元左右,女工年工资6000元左右。

(三)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几年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且补偿标准极低,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易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农民反映,对农民征地采用的是“计划经济”,对开发商用地则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有的专家讲,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至8000亿元代价的话,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湖南省长沙县咸嘉新村2002年列入长沙市城市整体规划,农民改居民,村委会改居委会。全村有670亩地,经测算20%用于解决农民居住,80%用于建设开发。该村将每人55平方米生产开发面积作为村集体的一股,集体统一开发经营,经营利润按股分红。通过房产开发、物业经营等,增加了集体收入,保障了劳动力就业。2003年每个村民分配收入3000元。通过土地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形式,确保了集体土地和经营性财产保值增值,使失地农民在生活和增加收入方面,有了稳定的制度保障。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夏村股份合作社和北京市丰台区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长,以法人身份代表股东与征地部门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行股份合作制,为壮大集体经济开拓了新路,通过集体股分红或在收益分配前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提

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思考

——辽粤湘豫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的调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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