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跨国交易、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源较为分散且隐蔽,管理难度加大,这部分税收流失问题日益凸显。由此,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在我国逐渐得到了重视,,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1号)等文件,为了防范和降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风险。
税务部门要在不断开拓新思路,狠抓大企业跨国税源控管的同时,积极探索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
一、对非居民企业的再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专门在第五章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作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网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美国船级社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就是非居民企业。
美国船级社派人来为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船板检验服务,就其取得网的这部分检验费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概述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以境内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又例如:praxairinternationalfinance(非居民企业)向广东普莱克斯韶钢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居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收入,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广东普莱克斯韶钢实用气体有限公司。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的调研,发现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认识不足,没引起足够重视在我市,许多单位并不了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非居民企业缺乏认识,极个别单位甚至对市局转发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根本没有过目,拿到文件就摆放在一边,重视程度不够。一提起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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