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方案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地税、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市本级和区、区、区(以下简称市区)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至1%的比例缴纳。
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定为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单位在编职工人数的积为基数,按照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歇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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