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
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
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等;
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
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
8、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范文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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