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
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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