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
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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