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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履行监察职责,强化问责内容。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五项职责,这为行政问责内容的设定指明了法律依据。因此,在行政问责内容设定上,要与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相衔接,具体讲,对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执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都应作为行政问责的内容,进行问责。

依据监察程序,严格问责步骤。程序是内容的载体。行政问责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举措之一,其程序规定要与行政监察工作的程序相衔接。《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这些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定程序,也应是行政问责程序设定的法律依据,为此,行政问责应依法设定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即: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立案;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对问责对象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

准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主体。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准确划分责任、正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区分必须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行政监察法》关于

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履行监察职责,强化问责内容。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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