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讨论发言稿
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讨论发言稿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公报指出,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20xx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按照20xx年9月发布的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个人事项有:(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现在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管理,实施这项措施的作用有:一、列入报告后更加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二、对领导干部个人将产生一定的警示效果,更加注重自身廉洁自律,对自觉抵制腐败起到一定的作用。三、这些作用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公报并没有明确将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所有财产列入报告内容,腐败官员的大量财产还可以其他一些形式保管不报告,如银行存款、购买黄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更没有明确要公示领导干部财产。应该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被国际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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