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小李,2009年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李某承担,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 [案情]
[评析]
审理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所以,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但有时子女根本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此种约定,只有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小李,2009年在民政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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