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你讲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的相关内容。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你讲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的相关内容。
「案情」
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岁,系伊宁市有色地质勘查局703大队干部(郭树芝之兄)。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长。
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树芝与张从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审判」
呼图壁县民政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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