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但并不必须证明协议已经履行
原告: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4年2月相识,于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决定离婚,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
原告: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
被告辩称:分居协议是在发生家庭矛盾之后书写,实际并未履行;原、被告相识后,经多次接触方确定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有分房机会,经双方慎重考虑后领取结婚证。
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但并不必须证明协议已经履行
原告: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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