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案 情
原告朱某(女方)、被告蔡某(男方)于2009年6月非婚生育一男孩,生育后该孩子由被告蔡某抚养至今。双方于2009年7月就孩子抚养及其他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孩子归被告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蔡某负担,被告蔡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产育费、生活费等人民币5.6万元,并约定双方今后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及原告朱某同意不再探视孩子等。后原告朱某以双方约定原告朱某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依法行使探望权,每月二次带孩子到原告朱某处生活各1天。
本案经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案 情原告朱某(女方)、被告蔡某(男方)于2009年6月非婚生育一男孩,生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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