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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