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却无效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妻子秦某。婆婆李某得知后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的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妻子秦某。婆婆李某得知后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的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诉称,其持有餐饮公司70%的股权,儿子张某持有30%的股权。2008年3月,李某获悉,儿子未经其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擅自将餐饮公司15%的股份分割给儿媳秦某,认为该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儿子儿媳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网络公司股份15%的约定无效。
儿子张某辩称,离婚时未及时将股份转让的约定告知母亲
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却无效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妻子秦某。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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