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养老保险责任
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职工采取包揽政策,职工是“国家职工”,从就业到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负担,职工不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劳动贡献全部献给了国家,同时,国家对职工承担着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从国家的羽翼下走向社会,只有在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还要从自己的劳动中留下一笔“扣除”来应付包括生老病死伤残与失业等在内的各种风险。过去完全由政府支撑着的这幢大厦,现在要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支撑。国家的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
这时国家的责任应主要体现为:l、用法律法规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施,保证基金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2、通过政府预算以不同的方式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用;3、在基金不敷使用时,充当“最后出台”的角色。
企业肩挑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严格界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企业实际上挑着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第一副担子。企业要为尚未退休的参保人(“中人”和“新人”)缴纳后延的养老保险费并分担部分个人帐户的费用(通过基金的积累部分体现)。
第二副担子。企业要为已经退休的职工(“老人”)缴纳过去已经贡献给国家的养老费用,同时还要为新增长的退休人员(退休的“中人”)缴纳政策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通过基金的现收现付部分体现):
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尚在挂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简单的社会统筹走上统帐结合道路的目的是改变过去吃社会大锅饭的“现收现付制”,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明确的社会保险责任关系,形成“部分积累
国家的养老保险责任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