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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协议离婚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

本案协议离婚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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