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顺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2000)牟检审起字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顺、李云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0年9 月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先、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兴顺、李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刑事照片、鉴定结论、收缴凭证、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周兴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2000年6 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兴顺随身携带假人民币5600元,三人一同从安宁坐车
周兴顺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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