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贩卖毒品案上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刑初字第007** 号判决,认为该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一)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系认定错误。
证人胡**证言只是证明其在2009年7 月中下旬与张**到武汉购买过5 大包冰毒,并没有说明其向谁购买。
证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一审判决认定的张**的证言只能证明张**和胡**在吴**住院期间向其购买过6 包冰毒。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50 克(5 包)。
证人徐**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在2009年7 月初,让张**为其代买过冰毒,并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贩卖毒品的数量。
证人汪**的证言只是提到其在2009年7 、8 月和胡**、张**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情况不知道。
吴**在其讯问笔录中只是交代2009年7 月在其住院期间安排过上诉人和徐州人交易过,但并没有提到具体的交易细节和交易的克数。
上诉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具体提到这笔毒品交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只有证人胡**在其证言中有所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因此不能认定这起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250 克和125 克,系认定错误。
证人张**的证言只是证明其在2009年8 月中旬与胡**等人去调换冰毒时,从上诉人联系的另外的一个女人处购买了3 包冰毒。并没有提到从上诉人处购买250 克冰毒的事。
证人徐**的证言只是证明其在2009年8 月中下旬和胡**、汪**到从上诉人联系的另外一个女人处购买了10件冰毒。
证人向明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和胡**、张**、肖**在2009年8 月中旬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并不知情。
证人汪**的证言只能证明其在2009年8 月下旬和胡**和徐**到武汉调换过两次冰毒,具体怎么交易,交易数额多少并不知道。
吴**的证言只是证明2009年
8 月26日左右,徐州人到武汉购买过冰毒,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上诉人李**的供述只能说明2009年8 月胡**等人到武汉购买过两次冰毒,一次好像从唐**处购买了6 包,一次没有联系上唐**,胡**等人就走了,没有交易。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死刑,量刑过重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和吴**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系认定错误。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1 、起意贩毒不是上诉人。
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吴
**,上诉人在2009年9 月9 日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
一起贩卖毒品案上诉状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