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珍诈骗
刘玉珍诈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一中刑终字第00787 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2 、证人刘红亮(百济堂药品超市清河店保安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3 月,其向赖红借钱,赖红说刘玉珍欠她3 万元,她跟刘说好让刘直接给其。其找刘要赖红的钱,刘说暂时没有,等3 天后再给其。过了3 天,刘又说钱没有筹到,并说钱给焦团长了。2005年年底,赖红带刘到湖南旅游,其在赖红家里见到刘了,刘说其丈夫是二炮的师长,能帮忙把赖红的女儿弄到部队当兵。这事一直没办成,刘也不退钱。赖红报案后,刘就不承认她拿钱了。
3 、证人于大源(百济堂药品超市清河店出纳)的证言证明:2005年10月中下旬某日,赖红给其写了张欠条,借公款3 万元。其就去小营工商银行取了3 万元,赖红让其把钱给刘玉珍,后刘就到财务室把3 万元拿走了,都是100 元面值的。过了两三天,赖红给其1 张信用卡,其从卡里划了3 万块钱到单位账上,算是她还钱了。其不知道赖红用这钱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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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珍诈骗
刘玉珍诈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00787 号 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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