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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