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2115号9楼C座。
法定代表人石欣,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启德,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逸仙路3758号。
法定代表人周维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建星,上海市诚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3年9月中、下旬,原告因业务需要向上海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订租了9只集装箱。因为工厂货物未备好,该批集装箱暂放被告仓库。 9月30日原告去提箱,却被告知被告接到一家货运公司通知,不准原告提箱。多次协商未成,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放的9只集装箱并且赔偿原告为此而支付的集装箱超期费人民币236,038.4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确认原告订租的9只集装箱存放在被告堆场,但要求原告支付集装箱在堆场产生的所有费用才能提走。
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
为证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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