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
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
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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