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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