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事故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案件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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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强险事故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一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最新交强险事故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二
答辩人:熊,男,汉族,生于1x年5月2x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x21年5月x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二月十日
最新交强险事故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三
答辩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
被答辩人:雷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x3)法陈民初字第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为赣d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是应当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
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x3年3月26日,在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和事故发生地即广东省x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12标准”)有关数据为依据。
1、 误工费部分
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肋骨骨折为30天,而牙齿脱落或折断亦仅为30-40日,多处伤情取其最高值。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合理休息实际应至多为45天。故此其误工损失应为(37 45)×107元∕天=8774元。
2、 护理费部分
护理费用明显过高,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确实系其丈夫在医院进行护理,同时未提供其丈夫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其护理人员真实收入,依法应按照6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用为(37)×60元∕天=2220元。
3、 住宿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不存在因不能及时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该主张缺乏依据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费用的发票,依法应不予支持
4、 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部分
依据省财政厅“粤财行[x7]229号”文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以50元∕天为宜。
5、营养费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伤残且营养费用过高,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6、交通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未提交交通票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恺高新区,交通费应不超过500元较为合适。
7、后续治疗费用部分
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为公平起见,被答辩人认为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8、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鉴定伤残,依法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义务,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赔偿义务人应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是保险人并非侵权人,故不负有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
因侵权之债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最新交强险事故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四
原 告:刘××,女,汉
交强险事故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案件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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