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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宿申请书 民宿立项申请书怎么写(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5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农村民宿申请书一

为落实20xx年农村低保工作,我村成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团及监督小组。并按照区、乡、村三级承担的比例承担(区政府承担50%、乡政府承担30%、村委会20%),按照低保的管理程序,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做到应保尽保。我村有低保户12户,享受低保人员22人。按时发放低保户粮油供应卷,汇同乡民政办完成低保人员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入户工作。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根据xx区后巢乡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我村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认真在全村范围内全面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及民主监督工作。使村务公开工作,实现透明公开,保障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做到村各项工作及村民组各项事务工作季度公示,村财务工作每月公示。

根据区、乡文件精神,结合实情在“元旦”、“春节”期间,后巢村两委汇同乡领导分别对我村军属、老复员军人、老土改干部、困难党员、困难优抚对象、驻地武警部队、参战人员进行入户慰问。

一、xx区政府慰问,因公牺牲一户慰问金额300元,老复员军人2名,每人慰问金额300元,军属23户,每户慰问金额100元,合计:3200元。参战人员17名,每人慰问金300元,合计:5100元。

区审计局慰问困难户4户,每户500元,合计:20xx元。

区农水局慰问低保户4户,每户300元,合计:1200元。

区红十字会慰问困难户4户,每户米、油各一份。

区政协慰问,低保户1户,物资1000元,现金1000元。

区统战部慰问,困难户1户,金额500元。

区残联慰问困难户3户,每户米两袋、油一桶。

区老龄委慰问老年人1户,现金200元。

区政府慰问低保户一户,现金300元,米两袋,油一桶。

科技局慰问困难残疾人2户,每户200元,合计:4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600元 3200元 5100元(共计139000元)

二、后巢乡政府慰问,因公牺牲一户,慰问金额300元。老复员军人2名,每人300元,合计600元。老土改干部1名。现金100元。军属23名,每户100元,合计:2300元,共计:3400元。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6人,每人300元。合计18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200元。

三、后巢村委会慰问、军属23户,每户100元,合计:2300元。老干部6人,每人500元,合计:3000元。老复员军人2人,每人200元,合计:400元。因公牺牲1人,现金200元。老土改干部2人,每人200元,合计:400元。以上金额合计:5200元。

武警南明中队:慰问金1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25300元。

我村义务兵优待金按20xx年人均纯收入10259的标准,按照3:3:2:的比例发放,全村7名现役军人共计发放优待金61554元。完成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两次发放工作,每月每人320元,合计发放:16320元。

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按区文件精神实施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方案,落实精防干部职责,做好神经病人工作。为搞好防汛工作,确保集体财产和村民生命安全,提高防汛救灾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在此期间要做好防汛抗洪宣传。并在汛期组织专人巡查各村组农房,做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我村为老年人办理了爱心卡服务 开展“爱心卡”志愿者“晚霞彩带”爱心服务活动,为我村老年人办理老年证3本。

后巢村20xx年一季度死亡7人,火化率100%。对本村死亡农业户60岁以上补助150元。60岁以下补助100元,60岁以上补助6人,补助款900元,60岁以下补助1人,补助款100元,共计补助1000元。

我村民族、宗教工作在乡党委、乡政府及乡民政办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的会议精神,村两委狠抓落实。完成少数民族登记工作摸底工作。

1、少数民族情况

我村现有常住人口4557人。少数民族人口363人,其中:蒙古族2人、布依族208/人、土家族10人、侗族17人、白族5人、苗族74人、水族3人、穿青族8人、彝族21人、仡佬族12人、壮族2人、回族1人。

平时做好少数民族的来信来访工作。

整理汇总完成残疾人统计表,村现有残疾人55人,占全村人口的1.2。其子有证残疾人42人,男18人,女25人。无证残疾人13人。开展20xx年残疾人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作。

根据区、乡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情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公示工作,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申报医疗救助4户,审批救助3户,救助金额共计:55259元。

按照区合管中心要求,严格审核,做好外伤村民公示工作,一季度村民报销55起。落实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的实施方案及贵阳大病保险理赔补偿方案,耐心给村民宣传与讲解,发放资料500余份。村民享受二次补偿30人,金额共计:110462.763元。完成新农合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村两委研究决定为全村村民交纳新型合作医疗参保金318990元。

2023年农村民宿申请书二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村务工作、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设村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女委员不少于1人),任期三年。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村务、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的土地及村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

(二)统筹分社发展经济,管理好土地和其它财产安全;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以及公共设施,鼓励村民创业和就业,带动村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生产等社会公共事务活动;

(四)保障外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合伙者的合法财产权及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安全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证本村经济发展;

(五)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整顿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素质和生活水平;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

(七)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员,做好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分社与分社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八)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九)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召集村民代表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加强全村出租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二手房东财产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积极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和复员退伍军人、烈属的生活问题和工作就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设有如下办公室:人民调解、警务区、计划生育、妇代会、文教卫生、安全办、共青团、民兵、劳动服务、工会、综治维稳、城市综合管理、新莞人服务站、宣传、民政,由村委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二节分社理事

第九条分社理事由村委会直接任命,任期3年。

第十条分社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一条分社理事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召集本村分社村民会议和协助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展各种活动;

(二)组织本分社村民对本分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不断发展经济;

(三)完善管理本分社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群众意见;

(四)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分社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分社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保护分社集体经济财产安全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村民代表、股东代表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参议村委会、村组财务工作、分社的议事,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组股份经济财务工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直接产生,上刘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东刘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北门巷分社村民代4人,大圈分社村民代表4人,南门分社村民代表5人,新围分社村民代表4人,大岭分社村民代表8人,新地园分社村民代表4人,荔枝墩分社村民代表4人,崩江分社村民代表10人。

第十三条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四条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节村民

第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六条村民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自觉执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二)自觉维护本村荣耀,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五)履行《消防法》,有义务维护消防设施。

第五节村干部(包括党工委委员、村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有意刁难群众。

第十八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发扬民主作风,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干扰各种工程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二十条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贩毒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完成镇委、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分社有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党工委,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常平镇关于农村集体印章的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村党工委和村民委员会要教育村委会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勤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村两委成员实行五天全日上班制。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对应上级部门设立新莞人服务站、计生办等部门,由村两委干部分工主管。

第二十九条村务工作者由村委会统一聘用。工资待遇按《xxx村委会人事管理制度》执行,人数的配置由村党工委和村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各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人人按制度办事。部门负责人要向主管干部负责,主管干部要向村书记、主任负责。

第三十一条村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离任时,必须由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结果张贴公告栏向村民公开。

第三十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做好会议记录,建立村务档案,保存期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分社经济实行独立核算,理事会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东莞市常平镇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股份制的《章程》、《常平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常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会计、出纳由镇会计中心委派,负责村委会的会计工作和统计工作。村干部不能兼任出纳,村干部亲属不能任财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村委会和分社经常性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理事长审批签名。

第三十六条分社财务设联队会计、出纳,其工资待遇由各分社按原比例负担。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员要将单据、凭证、帐册、报表、合同、协议存入档案室妥善保管。及时将村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加强现金、有价证券、收入发票管理。集体的现金、有价证券只能由出纳专管,会计员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不得以私人名义开户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十九条村委会干部(分社干部)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本章如与股份章程有抵触,以股份制章程为准,其它未明确的事项按股份制《章程》和《东莞市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一节土地、房屋管理

第四十条本村的集体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分社集体土地。村及各分社之间的土地界定以原耕地的权属为边界。村及分社之间互相尊重原土地的权属,互不侵占。

第四十一条本村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最终审批权是村委会,未经村委会批准,严禁转让。集体需要开发土地,必须依法完善合理手续,才能开发使用。

第四十二条现有耕种地上的果树属村或分社集体所有,承包者只能承包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砍伐,如有违反按时价双倍赔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承包耕地者只能用于耕种,未经村委会批准,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搭建,改为其它用途,如有违反,必须自行拆除,恢复耕种,否则,村委会可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强行拆除,其费用由承包者负担。

第四十三条xxx村现有的土地资源(是指村、分社两级),实行由村级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村民新建楼房,必须到常平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违者作违法建筑处理。

第四十五条村委会、分社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履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实施。各分社自觉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和乱占集体土地的行为,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上报镇执法局,由镇执法局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村委会、分社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的责任追究:应遵守履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凡是旧村范围内,旧房子拆建的,必须先通知分社理事,并报村委会城管办登记,由村委会城管办人员和分社理事实地核准,审批后才能施工拆建,并且只能在原基础上建一层楼房。危旧房屋管理由屋主自行承担,因房屋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追究屋主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经常平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报建或村委会城管办、分社登记核准,私自新建、拆建视为违建,违建者必须无条件拆除,情节恶劣者,村委会作出通报。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霸占集体土地的村民,村委会要求退还,若如期未执行,村委会联合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非本村村民或本村村民赠与和转让的土地,经村委会、分社审核界定,属霸占集体土地的,则按拆除标准报镇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分社村民的土地青苗和坟墓搬迁补尝标准按当时镇政府最新的征地拆迁补尝标准和xxx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如因村民拒征拒迁延长土地使用清理支付时间而使集体发展蒙受损失,从村委会发出清理和搬迁通知书3个月内未清理和搬迁,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直至全部清理及搬迁为止。

第二节集体资源、资产和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十二条常平镇国土资源分局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组成部门和主管单位,村内一切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的开发利用,都必须向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申请登记并确权完善手续方属合法利用。

否则,一切违规行为则属非法,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加强经济项目基建工程管理。属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由村党工委和村委会研究立项,提交村民代表、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城市综合管理

第五十四条村委会成立城管办,负责民房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招牌、供水、供电、管网管线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街道是村、分社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占用和占道,如需要临时占道堆放,需要到村城管办申请。道路、街道的建设谁受益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渠道是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占用,垃圾、余泥不能倒入渠道,阻塞渠道,如有违反者,责令自行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生活污水、废水、楼房楼顶和阳台等污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污水渠道。

第五十七条路灯、街灯、消防栓是村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十八条门前实行“三包”制度(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五十九条严禁乱挂广告招牌及灯箱,如要安装要先到村城管办登记、核准、审批。

第六十条严禁在屋前屋后(包括阳台下)及集体公共空地上长期堆放杂物,乱搭雨篷。

第六十一条在建工地的建筑材料(包括居民区建设项目),不能堆放在交通要道上,如需堆放必须到村城管办申报核准审批,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行围挡,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废料、余泥自行清走,日产日清,不能堆放在路边或垃圾池内。

第六十二条在民居区内尽量不要将房屋租给烧焊、机械、噪音大、化工、废品回收、污染大的经营者经营。

第六十三条在民居区内,居民可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圈养家禽,不得散养各种家禽。家禽养殖户要做到人畜分居,定期定时进行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保持好良好的环境卫生,不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其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六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候环卫工人收集或自行放到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不准随地乱掉,不准从高空掷物、泼水。

第六十五条村、分社定期疏通渠道,排除积水,对辖区内的道路及住宅区内死角或闲置点做到见逢插绿。

第六十六条家家勤打扫卫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室内通风透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多锻炼,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章社会秩序

第六十七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坏境,村委会成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人民调解、警务区、出租屋服务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六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礼让,和睦相处,不打架殴斗,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和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七十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需向上级反映意见,必须按“信访条例”进行上访,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供水、消防等公共设施。

第七十二条遵守消防管理条例,每个公民都需要认识消防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遵守《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条例》,执行相关《细则》,配合出租屋服务站管理好各自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屋租赁证,及时更换租赁证,并且做好租住人员的信息登记。提高自防意识。如发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情况,屋主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由人民调解、警务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村风民俗

第七十五条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一个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好市民。

第七十六条积极参与文化学习、技能培训和各种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提升自我价值,年青人要积极参加劳动就业,不要游手好闲,不沉迷赌博。

第七十七条村民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有纠纷要互相忍让,相互间不能解决的,要找村干部帮助调解,不能倚势凌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触犯刑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十九条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安定。

第八十条每年农历正月为“敬老月”,提倡尊老敬幼、孝顺父母。

第八十一条全面实行火葬,消除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风俗,实行文明节险办丧事,不实行火葬的按政府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文化教育

第八十三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股东资格)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八十五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1、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2、在学校学习期获得奖项的奖励;

3、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4、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八十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三节计划生育及妇幼保健

第八十九条严格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九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者)应自觉参加季度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康健检查服务。

第九十二条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否则,从怀孕之日起,停发夫妻双方的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待终止妊娠后方可恢复。

第九十三条双方户口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村另一方户口在国内的夫妻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不论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户,不符合生育规定到港、澳、台或国外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

第九十四条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5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属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从作出处理决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处理完毕之日起10周年内,夫妻双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子女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凡违反计划生育,从处理完结之日起5年内户口不准迁入本村。

第九十五条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村委会签定《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九十六条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全体村民要共同执行。

第四节户口管理及村民权益

第九十七条男村民新婚配偶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经公安局户政部门同意都可以迁入,迁户口时必须向村委会写申请书,经两委干部讨论同意,才可以办理新婚配偶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十八条男村民是本村户口,其妻是外地(非市内)农业户口,其妻及其子女可随夫(父)入户本村,并从入户日起享受村民权益,但没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权益。

第九十九条新生婴儿入户本村直接到常平镇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一百条纯女户需要招郎入舍的,每户纯女户家庭只可以办理一名符合条件的配偶,将其户口迁到女方家,并且在登记结婚时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委干部讨论同意,(签定男到女家入户协议书)才可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时间要在第一个小孩出生前迁入,第一个小孩出生后不接受户口迁入。其户口迁入后,必须履行村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享受村集体应有的权益,但没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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