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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款函的诉讼时效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6

甲、乙于2004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其中约定:甲为乙代理参加一审诉讼活动,乙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100000元。甲于2004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乙在合同签订之日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甲于2006年4月3日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乙邮寄了催款函,但在邮寄详情单上并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甲于2007年7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所欠代理费50000元。乙辩称并未收到催款函,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正如案例中所提到的,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例子也不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邮寄催款函的诉讼时效

甲、乙于2004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其中约定:甲为乙代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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