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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上诉状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湖北**人,住 。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 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

盗窃罪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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