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标。
第三章 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
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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