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内容提要: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断被侵害的严峻形势,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 内容提要: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断被侵害的严峻形势,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而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出现公司合并、分立,期满继续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无法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的确立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能达到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效果。但是,从总体来看,新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现实的问题纷繁复杂,作为法律的实务工作者,在替广大中小股东庆幸之余,不得不对上述制度确立后的实务操作性问题进行一些反思。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将会遇到哪些难以回避的障碍?对于这些障碍我们又将如何去解决?最终能否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相关实务操作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大家更为广泛的讨论。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概述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及评述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时,对有关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该制度最早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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