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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 菲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x 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 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x 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x 菲在xx集团售楼处工作了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如果要认定刘x 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x 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x 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x 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x 海35188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 、刘x 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x 海的钱款。

2 、即使如刘x 海所说:

一起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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