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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监管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33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改革措施 仅有效地解决了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与生俱有的监管力度相对而言足等问题,而且也在某种意义上重新界定了我国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国在五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财政型”,即“财政管保险”,在

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都给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因此,这次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强调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必将有处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无疑应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确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为,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联会改变。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

论我国保险监管的几个问题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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