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 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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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xx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xx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xx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xx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推荐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部署要求,近期我院召开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全院干警宣读领学了全省12起检察干警违法违纪反面典型案例,然后潘检宣读了反面典型案例中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剖析告白书。通过学习这些反面典型案例,这些违法违纪人员是如何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自我剖析、自我独白、自我说法,再次震动了我得内心和思想,让我又一次接受了警示洗礼和自我革命。
我们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实施,以最高的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法委的安排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教育整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实将实事求是的精神核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大针方针,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制度原则等优良传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到教育整顿工作中。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在岗位德机遇,在本职岗位上多做利国利民德是。
??在开展整顿教育活动中,像这样认真而郑重地学习党章,从理想信念这个基本问题入手,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机会十分难得。这样的学习,使广大共产党员更高地扬起了理想的旗帜。思考我们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入党意味着什么,这样的集中学习教育,唤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懈奋斗的情感。学习教育以来,收获很大,是一次认识的提高,是一次思想的锤炼,是一次境界的升华。
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而,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万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一根红线。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警,往往会犯错误。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勤政廉政,加强自律,正确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境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我认为要把握好三条:
一是勤奋学习、坚定之场,在学用结合中筑牢信念、强化素质。
剖析这一宗宗腐败案例,根源就在于这些失足落马的领导干部忽略了党性修养、动摇了理想信念。习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党员干部动摇理想信念就会迷失方向、精神懈怠,作风消极,缺乏理想信念,就会丧失立场,精神空虚,走向堕落,因此,必须矢志不移地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必修课,常补理想信念之“钙”,培养优良政治品格,提高政治敏锐性和甄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和觉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对党的信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信心,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险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名利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夯实抗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唯有不断学习,知识靠学习获得,实践使知识转化为能力。心中始终揣着忠诚、头上始终立着组织、耳边始终响着号令、眼里始终盯着大局、脚下始终避着红线、肩上始终扛着责任。
二是把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联系起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树立起良好的人民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我们要坚持把教育整顿与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正本清源,树立和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实现队伍正规化建设目标。职业道德规范问题说到底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只有把学习和培养职业道德联系起来,我们才能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三是严于律己,修心养德,在遵章守纪中树好形象。
人要知“敬畏”。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抑制头脑中因外界因素影响产生的一些不良意识,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能力。把对自己负责与对组织负责统一起来,时刻牢记组织的重把群众的信任,知恩、知足,知责。用党性原则的束自己,“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用群众的评义和意见反省自己,自党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切实把住道德品质的底线,把住法律纪律的底线、把住政治思想的底线。
总之,通过这次反面教材学习我是深有切肤之感。时常开展这种形式的教育,应该使自己警钟长鸣,树立自己执法
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 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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